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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关于推动支持行政事业单位体育场地公益性开放的实施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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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体育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关于推动支持行政事业单位体育场地公益性开放的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编制依据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不断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截至2024年底, 全区体育场地数量7.31万个,人均体育场地面积2.93平方米。但总体来看,全区体育场地设施总量不够、分布不均衡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人民群众健身“去哪儿”问题亟待有效解决。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比较丰富,且基本上都位于城区、人口聚集区,如能对社会开放,对于补充完善体育设施资源、推动全民健身、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增强社会凝聚力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六条明确“……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32条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要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开放可用于健身的空间,做到能开尽开”,推动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行政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的意义

(一)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体育资源利用效果

行政事业单位体育场馆是社会资源的一部分,将其向社会开放,能够实现体育资源共享,提高社会效益,为更多群众提供就近健身的便利与服务,助力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开放体育场馆,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共资源共享带来的便利的同时,还能够增强行政事业单位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

(二)满足群众需求,促进形成健康生活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体育场馆开放,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健身场所选择,方便不同年龄、不同体育爱好的人群健身需求,有助于鼓励人们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全民健康。

(三)促进体育交流,带动体育产业良性发展

行政事业单位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为不同类型的健身人群提供了交流互动的平台,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体育文化在社会中的广泛传播,同时,能够刺激和带动体育消费的增长,为促进体育培训、赛事运营等相关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基础,为经济增长注入新的动力。

三、《实施办法》的重点内容

《实施办法》具体包括五大部分: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2035年建成体育强国的战略目标,进一步全面深化体育改革,提升全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激活体育资源高效利用模式。发挥体育资源的社会效益,积极推进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共享,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为更多群众就近健身提供便利与服务。

(二)支持范围

供干部职工使用的体育场地设施(场馆及配套设施)向群众免费或低收费公益性开放的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密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院等特殊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可暂不向社会开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支持方式

自治区体育局按照开放的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健身场地开放时间、开放体育场地数量、健身场地开放面积等因素,使用自治区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引导、支持和鼓励全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体育场地向群众公益性开放。

(四)保障措施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在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等方面提供技术指导,组织体育场地设施管理人员培训等。积极推动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场地设施开放经费保障。利用数字赋能,指导行政事业单位体育场地智慧化改造工作,提升开放服务效能。

(五)组织实施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统筹推动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场地开放事宜。自治区体育局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体育场地公益性开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鼓励行政事业单位举办面向群众的各类体育活动,通过社交媒体发布场地信息、活动预告,吸引更多的群众参与体育锻炼。

信息来源:自治区体育局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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