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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5-04875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体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体育局 文  号 内体字〔2025〕25号
成文日期 2025-07-31 公文时效 2年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5-04875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体育
发布机构 自治区体育局
文  号 内体字〔2025〕25号
成文日期 2025-07-31
公文时效 2年

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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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内蒙古区党委社会工作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5年728


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强化党建引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保障其依法行使职能,激发内生动力,推动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全国性体育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自治区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依法登记注册,由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以下简称体育局)或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总会(以下简称体育总会)作为行业管理单位的全区性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

第三条 体育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组织,将加强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写入体育社会组织章程,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体育社会组织全面贯彻实施。

(二)坚守意识形态阵地,确保赛事活动、宣传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制不良思潮渗透,引导会员树立正确价值观。

(三)服务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统筹推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协调发展。

(四)制定行业规范与技术标准,强化体育社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五)承接政府委托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并反映行业诉求。

(六)组织体育公益服务、赛事交流与国际合作,提升体育社会影响力。

(七)挖掘推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优秀体育文化。

(八)根据章程加入体育总会,派代表担任委员会委员。

党的建设

体育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社会工作部指导。

设立体育总会党委,在体育局党组领导下,在体育局机关党委指导下,负责体育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党组织,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监督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将党的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内容纳入章程,并在各项活动中落实政治导向要求;从政策落实与组织覆盖、规范管理与制度建设、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业务融合发展、党建述职评议与整改提升等方面,评价体育社会组织党组织作用发挥情况

第六条  体育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与体育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体育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坚持从严从实,把握特点规律,严格落实党建工作制度,积极探索符合体育社会组织实际的方式方法,防止行政化和形式主义;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组织覆盖不够全面、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难题,推动体育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体育社会组织情况开展工作,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体育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体育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  成立党组织

(一)体育社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人的,可按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组织;没有党员的体育社会组织由体育总会选派党建指导员,开展党的工作,负责联系和指导体育社会组织,传达党的政策,监督发展方向,参与重大决策会议,指导制定发展规划,确保活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提交成立体育社会组织登记申请时,同步提交党组织建设方案,明确党组织成立时间和具体措施。

(三)体育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情况纳入年检、活跃度评估体系。

第八条 基本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体育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会员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体育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体育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九条 党员管理要求

(一)专职人员中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入体育社会组织党组织,纳入日常教育管理。

(二)兼职或流动党员实行“一方隶属、双重管理”,定期参加体育社会组织的组织生活。

(三)建立党员履职档案,将党员作用发挥情况纳入民主评议内容。

第十条  工作机制

(一)明确体育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参与协会发展规划、人事调整、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二)落实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制度,每年底开展体育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评议结果与体育社会组织年检、活跃度评估挂钩。

(三)建立党建业务双融双创机制,创建党建活动品牌并将活动实效作为评选“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动态调整

(一)体育社会组织负责人与党组织负责人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二)注销、撤销的体育社会组织按程序撤销党组织。

第十二条保障措施

(一)体育社会组织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比例不低于总收入的1%。

(二)具备条件的体育社会组织应设立党员活动室,配备必要设施。

管理职责

第十  体育总会受体育局委托,负责体育社会组织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体育社会组织下列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负责体育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业务审查;审核体育社会组织拟任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职资格,确保符合专业能力要求。

监督体育社会组织严格依章程运作,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及内部治理结构优化;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细化培训认证、健身指导、赛事组织、安全管理、涉外活动等业务规范,规范开展评比表彰、论坛庆典等活动;建立扶持激励和活跃度评估机制,强化信息公开与财务审计,保障业务合规透明。

)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开展年检与等级评估。

)对违法违规的体育社会组织,会同登记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等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配合登记管理部门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应由体育局、体育总会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  成立

(一)成立体育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代表本组织成员共同意愿的章程,其宗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2.业务活动内容必须属于体育局主管的业务范围, 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发展体育的方针、政策。通过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促进体育事业发展。

3.组织名称应当冠以“内蒙古自治区”,符合民政部《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与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4.组织及成员应当在其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广泛性。在同一业务范围内,不得成立相同或相似的体育社会组织。

5.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经费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有相对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

6.应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组织机构和经民主推选的负责人。

7.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不少于50个,且单位会员数量不低于40%;全区性体育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包括盟市已成立的本项目体育协会。会员资质和业务范围必须与本项目业务领域相关。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9.体育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二)申请筹备

1.申请筹备成立体育社会组织,应当由发起单位向体育总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发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筹备申请书和筹备工作报告。  

2)领取并填写《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如实填报拟任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基本情况。

3)领取并填写《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申请筹备登记表》,如实填报专兼职工作人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4)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同意推选拟任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证明材料。

5)提交承诺书,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组织运行公益性等作出承诺。

6)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2.体育总会收到筹备成立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成立的必要性。

2)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

3)发起人在本专业领域是否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4)会员在全区范围是否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5)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3.体育总会应当在受理筹备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经审查确定为符合筹备条件的,将相关资料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向发起单位出具同意筹备的文件,由发起单位向登记部门提出筹备申请。不同意其筹备申请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三)申请成立

1.筹备成立体育社会组织的申请经登记部门批准后,发起单位应当在批准筹备之日起 3 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体育社会组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向体育总会提出成立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登记部门批准筹备成立的材料。

2)申请成立单位的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书和筹备工作报告。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4)党组织设置方案。

5)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备案表。

6)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备案表。

7)内设执行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规章制度。

8)验资证明、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9)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2.体育总会在收到成立申请和全部材料后,对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成立的文件,由发起单位向登记部门申请成立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说明。

(四)未经体育总会审查同意且在登记部门登记注册的体育社会组织及其筹备机构,不得以体育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  任职管理

(一)严格按照《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全区性体育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管理。

(二)为鼓励个人、企业、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人士以各种形式支持体育事业,凡对体育社会组织进行捐款和资助,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受益的体育社会组织可为捐赠者个人或企业代表推荐安排相应的特邀职务。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体育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工作和决策。

(三)特邀职务的人员必须奉公守法,严格执行所在体育社会组织的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各体育社会组织应在章程或捐赠协议里对捐赠者任职作出相应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切实加强管理。担任特邀职务人员情况报体育总会备案。

第十  内部管理

(一)体育社会组织应依法依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依法依章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制定运动项目服务规范、项目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引领行业规范发展。

(二)体育社会组织应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内部矛盾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十   体育社会组织的重大事项(章程修订组织结构与人事变动重大财务事项重要业务活动、涉外活动、法律事务、接受捐赠和资助等)应提30日向体育总会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体育总会对所接收的重大事项报告可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处理意见。

第十  财务管理

(一)体育社会组织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明确会费、服务费等各项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

(二)执行赞助费及赞助物资管理制度,严格接收登记,开具合法凭证并建立详实台账确保可追溯规范使用管理,确保专款(物)专用并履行相关程序。

(三)建立体育社会组织绩效评估和督导监管工作制度,接受体育局、体育总会和相关部门审计监督。体育社会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换届或离任审计报告。

第十 体育社会组织印章的使用,遵循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要求。应落实专人保管,做好印章管理,用印记录和整理归档。 

二十  体育社会组织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时收集、整理文字、图片、视频等各类资料及宣传报道资料,保证档案齐全完整,准确无误。自治区体育局或体育总会扶持项目的档案资料,同步报送体育总会存档。

第二十 体育社会组织应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并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加强对所办公开出版物及内部刊物、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等各类媒体刊发内容的审核把关。

第二十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外事管理工作制度,不得以挂名方式开展境外合作,不得将有关捐赠及合作项目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前,要加强风险评估和论证工作,重点审核资金用途、合作方背景及意识形态风险;严禁接受境外组织附加政治条件的资助。年度涉外合作项目应按照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向体育总会专项报告。

第二十  年检和评估

(一)体育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体育总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党建工作总结、业务工作总结和《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经审查通过(同意)后,于4月底前报送登记管理部门接受年度检查。体育总会结合实际对体育社会组织年检审核提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意见。对于基本合格的要求依法依章程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协同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撤销;对于不合格的直接会同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撤销。

(二)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参与申报社会组织有关奖励项目。

第二十  变更

(一)体育社会组织的名称、住所、机构、业务范围、法人代表和秘书长以上主要负责人等变更以及章程修改等,应提前向体育总会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关材料。体育总会在受理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因业务监管需要,由体育局、体育总会责令变更的,会同登记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  体育社会组织应依法依章程开展换届工作。换届大会前,向体育总会提交换届申请材料,包括换届请示、党支部基本情况、新任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名单、内设机构及负责人名单、章程草案、换届方案等相关文件。体育总会收到换届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同意换届后,召开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后向体育总会提交换届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体育社会组织不能正常换届的,由体育总会指导体育社会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进行换届,必要时可选派工作人员作为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完成换届。

第二十  注销

(一)体育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人申请注销:

1.完成体育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体育总会受理体育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3个月内,组织相关内容审查,协同有关机关指导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出具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体育社会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章   业务监管

第二十七 赛事活动管理

(一)体育社会组织应依法依章程开展赛事活动,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负责赛事活动的组织、服务、审查指导;根据主办方及承办方需求,在技术指导、规则解读、器材规范、安全保障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支持。

(二)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围绕乡村振兴、生态保护、兴边富民、民族团结等国家重大战略,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示范性和常态化健身指导,策划实施公益品牌活动,针对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差异化体育志愿服务。

(三)对体育社会组织主办的参与人数众多、规模体量大、社会影响广泛,且在拉动体育消费、促进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相关产业,有效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成效显著的赛事活动,经评估认定后,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扶持。

)建立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定期开展赛事组织策划、技术规则应用、器材安全管理、赛风赛纪教育、宣传推广策略等专题培训,持续提升体育社会组织赛事活动专业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  队伍建设

(一)各单项体育协会应成立裁判员委员会,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按照体育局要求统筹开展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资格认证、注册选派及违规处罚等管理工作。

(二)体育社会组织要建立行业专家智库和人才库,明确专家入库标准(包括专业资历、学术成果、实践经验等),实施动态管理;强化裁判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专业人才继续教育,试行注册、备案制度,定期组织健身指导技能培训与体育志愿服务实践。

(三)鼓励体育社会组织整合资源,下沉指导服务,扶持培养盟市、乡镇街道及农村社区体育组织。通过联合办赛、常态化健身指导(如巡回教学、技能培训)、体育志愿服务等方式,精准联系服务基层,共同构建覆盖城乡的健身指导网络,共同提升科学健身水平。

第二十  体育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学术活动,须依法依章程明确活动主题、规模、预算及任务目标,严格控制频次与经费支出,重点推动体育领域前沿课题研究与实践经验交流。

三十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坚持非营利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实行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表彰方式,确保评选结果体现时代性、代表性和公信力。

第三十  鼓励体育社会组织牵头制定运动技能等级评定、赛事活动运营、体育教育培训等领域的团体标准,完善标准制定、发布、实施及修订程序,明确主体责任;团体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要求,报体育总会备案。

第三十  协同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完整记录体育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并实施动态更新;对严重失信组织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依法采取限制行业服务、取消评优资格、年检和评估降级、撤销等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  赛风赛纪治理

(一)体育社会组织应设立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定期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将防范赛风赛纪列入风险隐患防控范畴,组织运动员签署参赛承诺书,赛前对裁判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强化违规行为举报与问责机制。

(二)联合公安、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赛风赛纪协同监管机制,完善舆情监测、案件通报、联合执法等制度;体育社会组织应依法依章程建立健全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履行反兴奋剂工作职责。

第三十  安全风险防控

(一)制定体育社会组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日常管理、培训指导、赛事活动等场景的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流程,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培训,编制安全风险防控指南和应急预案、熔断方案,明确风险识别、评估、处置全流程规范。

(二)建设实战化指挥调度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建立赛事活动现场指挥调度运行机制,明确指挥决策权限,确保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处置。

(三)将安全管理纳入体育社会组织活跃度评估指标,形成“评估-整改-提升”治理闭环;强制推行赛事公共责任险,协会法定代表人承担安全第一责任。

第三十  活跃度评估

(一)开展体育社会组织活跃度评估,从内部治理、队伍建设、业务规模、社会效益、安全管理、创新性等维度进行量化评估,实行3星级分级管理。

(二)评估结果为1星以下的体育社会组织年检初审为不合格,会同登记管理部门撤销登记;评估结果为1星的年检初审为基本合格,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1星的会同登记管理部门撤销登记;3星级体育社会组织优先获得扶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信息来源:自治区体育局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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