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5-04069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体育 |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体育局 | 文 号 | 内体字〔2025〕3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8-21 | 公文时效 | 2年 |
|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5-04069 |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体育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体育局 |
| 文 号 | 内体字〔2025〕3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8-21 |
| 公文时效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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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体育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体育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作出体育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指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结合本地区体育行政执法实践,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规则和标准。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公平、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同一执法部门对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类主体、相同性质、事实相似、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类似的体育行政违法案件,在裁量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原则,同一机关制订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应当遵循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原则。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频次;
(四)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六)违法所得数额;
(七)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因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过体育行政处罚的;
(五)伪造、损毁、隐匿、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六)采取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四条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的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高档次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具有多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及情节案件,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体育执法部门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报批。
第十六条 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并在集体讨论笔录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具体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 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办案人员、办案部门、审核等审批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对应的裁量权确定处罚标准。属于一般违法情形的行为,无从轻、减轻情形的,适用幅度内中档处罚标准;有从轻情形的,说明情况及提供相应证据,适用幅度内低档处罚标准;有减轻情形的,说明情况及提供相应证据,适用幅度内低档处罚标准;有从重情形的,在确定处罚标准时应适用幅度内高档处罚标准。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由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负责体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核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体育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听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程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及案件查办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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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违法情形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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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体育法》第112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情节较轻的。 |
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3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影响赛事结果,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情节一般的。 |
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含)以上7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严重影响赛事结果,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
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 |||
|
2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
《体育法》第113条第3项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
从轻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情节较轻的。 |
处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情节一般的。 |
处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从重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 |
处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 | |||
|
3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
《体育法》第113条第2项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
从轻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情节较轻的。 |
处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情节一般的。 |
处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从重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情节严重的;或检查之日前1年内两次(含)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 |
处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 | |||
|
4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
《体育法》第113条第1项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
从轻 |
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情节较轻的。 |
处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情节一般的。 |
处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从重 |
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情节严重的;或检查之日前1年内两次(含)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 |
处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 | |||
|
5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
《体育法》第113条第4项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
从轻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情节较轻的。 |
处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情节一般的。 |
处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从重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
处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且1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 | |||
|
6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54条第2款第1项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
从轻 |
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
处1000元(含)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情节一般的。 |
处1万元(含)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属于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或检查之日前1年内两次(含)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 |
处1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 |||
|
7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54条第2款第3项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
从轻 |
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
处1000元(含)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情节恶劣的。 |
处1万元(含)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属于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情节恶劣的;或检查之日前1年内两次(含)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 |
处1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 |||
|
8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54条第2款第4 项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从轻 |
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
处1000元(含)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情节恶劣的。 |
处1万元(含)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属于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情节非常恶劣的;或检查之日前1年内两次(含)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 |
处1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 |||
|
9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54条第2款第5项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五)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
从轻 |
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
处1000元(含)以下罚款。 |
|
一般 |
属于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情节恶劣的。 |
处1万元(含)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属于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情节恶劣的;或检查之日前1年内两次(含)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 |
处1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 |||
|
10 |
组织或个人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
《体育法》第118条第1款 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一般 |
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情节一般的。 |
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
从重 |
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
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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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组织或个人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
《体育法》第118条第2款 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禁止一定年限直至终身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的处罚。 |
一般 |
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情节一般的。 |
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并处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禁止一定年限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的处罚。 |
|
从重 |
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
没收非法持有的兴奋剂,并处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禁止终身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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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 |
《反兴奋剂条例》第41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
一般 |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情节一般的。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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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情节严重的。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且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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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单位或个人违反《体育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
《体育法》第114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情节较轻的。 |
处实际损失2倍(含)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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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情节一般的。 |
处实际损失2倍(不含)以上4倍(含)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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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情节严重的;或检查之日前1年内两次(含)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 |
处实际损失4倍(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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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违反《体育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 |
《体育法》第11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逾期未改正,情节较轻的。 |
处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 |
处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从重 |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 |
处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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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31条第1项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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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情节一般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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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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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31条第2项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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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情节一般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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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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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体育法》第116第1款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轻 |
在责令关闭期限内关闭,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较轻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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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责令关闭后逾期未关闭,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一般的。 |
处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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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责令关闭后逾期未关闭,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 |
处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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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逾期未改正。 |
《体育法》第116条第2款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
从轻 |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情节较轻的。 |
处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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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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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5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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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
《全民健身条例》第37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从轻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含)以上6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情节一般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含)以上4倍(不含)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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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拒不改正,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6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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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经营者未按要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许可证等重要事项。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28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按要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许可证等重要事项,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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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未按要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许可证等重要事项或张贴内容不全面,逾期未改正的。 |
处5000元(含)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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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按要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许可证等重要事项且张贴内容不全面的。 |
处5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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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未按要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许可证等重要事项,造成危害后果;或检查之日前1年内两次(含)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 |
处1万元(不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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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经营者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等事项在经营场所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28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营者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等事项在经营场所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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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说明警示内容不全面,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5000元(含)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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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等事项在经营场所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5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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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等事项在经营场所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在限期内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检查之日前1年内两次(含)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 |
处1万元(不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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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逾期未改正。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28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按规定对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在限期内改正,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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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未按规定对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逾期未改正,情节较轻的。 |
处5000元(含)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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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按规定对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逾期未改正,情节一般的。 |
处5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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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未按规定对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检查之日前1年内两次(含)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 |
处1万元(不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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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经营者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或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28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积极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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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或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 |
处5000元(含)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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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低于规定数量的。 |
处5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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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未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检查之日前1年内两次(含)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 |
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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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经营者不予配合,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29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不予配合,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节轻微的。 |
处1万元(含)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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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不予配合,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节一般的。 |
处1万元(不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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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不予配合,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节严重的;或检查之日前1年内两次(含)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 |
处2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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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 |
《彩票管理条例》第41条第1项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在限期内改正,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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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 |
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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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处2000元(不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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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
处5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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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彩票代销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 |
《彩票管理条例》第41条第1项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在限期内改正,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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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 |
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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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处2000元(不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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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
处5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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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
《彩票管理条例》第41条第2项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且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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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情节较轻的。 |
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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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情节一般的。 |
处2000元(不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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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或检查之日前1年内两次(含)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 |
处5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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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
《彩票管理条例》第41条第3项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轻微 |
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且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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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情节较轻的。 |
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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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情节一般的。 |
处2000元(不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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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或检查之日前1年内两次(含)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 |
处5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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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
《彩票管理条例》第41条第4项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
从轻 |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情节较轻的。 |
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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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情节一般的。 |
处2000元(不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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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或检查之日前1年内两次(含)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 |
处5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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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彩票管理条例》第41条第5项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轻微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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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情节较轻的。 |
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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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情节一般的。 |
处2000元(不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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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的;或检查之日前1年内两次(含)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 |
处5000元(不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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