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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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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7:17 湖北省公安厅

一、修订目的

2024年4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切实压减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批程序、审批时间,更好地为企业提供审批服务保障,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省公安厅制定出台《湖北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规范》(鄂公安规〔2024〕1号)。

2025年6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会同全国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12)和《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53-2015)三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进行了修订,2025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按照“三项标准”相关修订内容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省公安厅在2024年《规范》基础上,修订出台《湖北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25);

4.《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53-2025);

5.《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25);

6.《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修订过程

2025年7月,治安总队组织专家民警集中研究起草了《湖北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地公安机关、厅直相关警种意见建议。黄石、咸宁、恩施等地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建议,经综合评估采纳两处(修订内容第五、十三条)。

四、修订内容

主要按照“三项标准”,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爆破作业项目业绩有效年限及审查要求、《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吊销要求等内容进行修订。共13个方面:

(一)第一章第一条

修订内容:将“《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修改为“《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三项公共安全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修订依据:公安部最新通知。

(二)第二章第五条第(三)项第3点

修订内容:将“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证书”修改为“中级/C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修订依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25)第6.2.1章节第(b)项: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级/C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等级...。

(三)第二章第六条第(四)项

修订内容:将“民爆信息系统备案的本单位具有符合标准规定数量、级别要求的,至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前3年内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中的“3年”修改为“5年”。

修订依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25)第6.2.2章节中,对一至三级资质单位均要求“近 5 年承担过的爆破作业业绩”。

(四)第二章第六条第(五)项第3点

修订内容:将“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证书”修改为“中级/C及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修订依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25)第6.2.2.1章节中,对一至四级资质单位技术负责人均要求具备中级/C及以上相应等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等级,有2年及以上相应年限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五)第二章第七条第(六)项

修订内容:将“第四册为主要工程业绩资料”修改为“第四册为主要工程业绩资料(第四册仅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爆破作业单位提交)”。

修订依据:根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第8.1.3章节,申请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不再审查爆破作业业绩,无需提供业绩相关资料。

(六)第五章第十九条

修订内容: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中的“3年”修改为“5年”。

修订依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25)第8.1.3.1章节:《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七)第六章

修订内容:将第六章标题“换发 撤销 注销 降级”新增“吊销”。

(八)第六章第二十二条

修订内容:将“申请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三、四、五章有关规定进行”中增加“(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除外)”。

修订依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25)第8.1.3.4章节规定,换发许可证不再审查爆破作业单位业绩。

(九)第六章第二十五条

新增吊销条款。内容为: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在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情节严重的,由省公安厅或者市州公安局依法吊销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修订依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25)第8.1.5.2章节: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符合法定吊销情形的,依法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及时书面告知签发公安机关。

(十)第二十七条

修订内容:将“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中“3年”修改为“5年”。修订依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25)第8.1.4.2章节: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十一)附件2

    修订内容:将“附件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25)附录B,《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式样进行了调整。

(十二)附件8

修订内容: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材料审查意见表》中新增一项审查内容“符合公安部相关通知及《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中,关于业绩的相关要求”。

(十三)附件9

修订内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现场审查意见表》第2项新增“本单位投保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真实有效”审查内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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